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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059902四川省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立案量刑标准
四川省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刑法375条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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