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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版)

2021-06-10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20

四川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版)(刑法177条第1款)

(一)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属“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刑期五年以下。

(二)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成都刑事律师 专业刑事律师 四川辩护律师

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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