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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版)

2021-06-10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37

四川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版)(刑法177条之1第1款)

(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属第(一)项“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量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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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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