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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版)

2021-06-10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24

四川省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版)(刑法141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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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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