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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059902女员工被强制提前退休,劳动者权益该如何保障?
退休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它的具体权能包括社会保障权、社会救济权和医疗卫生权。公民对于该项权利的行使本应十分乐意,但要是被强制提前退休,且又无相应退休福利享受就是一件令人恼火的事了。
一、案情
张佳是江苏省南京市一家民营公司部门主管,在该公司已有17年工龄。
但在2019年4月,张佳将年满50岁之际,公司要求她配合办理退休手续。虽然张佳以自己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拒绝,但公司依然向她寄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要求她办理离职手续,而后注销了她的工作账号。无奈之下,张佳回到家中并自行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然而却遭到了人社局的拒绝,认为张佳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
张佳起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在双方调解失败后,法院判决公司向张佳支付赔偿金46.77万元。对于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成都律师说法
在这起案件中,争议点有三:第一,张佳是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公司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张佳能否继续回去上班。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张佳当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张佳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参保地均在南京市,因此她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在本案中张佳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她的岗位是部门主管,属于管理岗位,且在该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符合“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的情况,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55岁,所以张佳显然未达到法是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由于张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能自然解除。但本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
对于第三个争议点,张佳可以继续回去上班。法院已经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张佳如果愿意可以继续回去上班,但同时张佳也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待遇。
三、成都律师提醒
劳动者的退休权应当是在法定情况下行使,特别是提前退休的情况不仅应当符合特定年龄、工龄及工种条件,还应当考虑劳动者意愿,用人单位不能为了一己之私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用人成本或者性别方面的考虑,有时会在劳动者并不愿意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强迫劳动者提前退休。这种行为违反了提前退休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