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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法经营(伪基站)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2021-06-11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03

四川省非法经营(伪基站)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刑法225条)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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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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