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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法经营(赌博机)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2021-06-11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27

四川省非法经营(赌博机)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刑法225条)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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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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