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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量刑指导意见

2021-06-02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4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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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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