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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2021-05-24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6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四川省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45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二年以下。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两种情形标准或单项标准两倍的,立案追诉: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以上规定行为的,立案追诉。

(注:1、2、3、4、5为最高检、公安部《立案标准(一)》中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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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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