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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2021-05-24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2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川省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参考四川2002标准:数额较大,多次骗取出口退税的; 将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三、“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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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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