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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破坏性采矿罪立案量刑最新规定(2020.11)

2021-05-20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四川省破坏性采矿罪立案量刑最新规定(2020.11)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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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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