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80059902
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知识 / 详情

四川省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2020.11

2021-05-20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41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七年。

成都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成都专业律师

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地理位置
首页
电话咨询
在线联系
成都地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