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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单位行贿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2021-05-20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3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 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 、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

四川省单位行贿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单位行贿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行贿数额虽不及上述数额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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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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