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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律师点评已婚老总被判侵犯同居女友性权利

2017-07-12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21

 单身于某与一老总李某在婚恋网上相识进而热恋同居,满以为寻得佳偶并为其辞职、怀孕,孰料李某压根就没离婚,之后于某抑郁流产并出于愤怒将李某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决李先生侵犯于女士“性权利”,赔偿其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本案对侵犯“性权利”的判例在我国可谓开先河,成都婚姻律师决定结合本案对我国性权利的保护作简要介绍。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性权利是在法律上尚未类型化的权利,是一切涉及人的性活动和性行为方面的权利的总称。换言之,我国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公民的性权利,但约定俗成的是公民行使自身性权利之时不可违背公序良俗。以本案为例,作为一名道德底线正常的女性,于某如果一早就知道李某已婚断不可能与其同居,而另一角度来讲,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征婚网站交友征婚,在明知于某以婚姻为目的交友且自身并不具备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长期恶意隐瞒已婚事实,并以构建婚姻为承诺积极促成双方同居生活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具有主观过错,侵害了于某的性权利。第二,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性权利的定位有失偏颇,很多法律人士倾向认为性权利是配偶权派生出的权利,这也是为何当前社会相当一部分“被小三”的受害者却难以得到法院侵权赔偿支持的原因,成都婚姻律师认为姑且不谈性权利“挂靠的”配偶权在我国法律中也尚未“具象化”,仅就法理上分析,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的性权利也不可能只存在于夫妻之间,因而不管是从目前实践所需还是法理支撑来讲,以往学界对性权利的法理属性都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第三,本案可以作为同类案件性权利保护的参考案例,因为不管怎么讲,性的隐秘性、性道德、性观念和性传统文化在客观上要求性权利保持一定的谦抑,而性活动的复杂性、涉性权利的广泛性又为性权利的独立和类型化在法理上和立法技术上设置了障碍,我国甚至世界范围内也难以对该权利的保护明确立法,故相较而言,如今后我国再有类似案件发生,即可适用本案法理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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