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80059902
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知识 / 详情

四川省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2021-05-27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62

四川省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专业刑事律师 成都专业辩护律师

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地理位置
首页
电话咨询
在线联系
成都地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