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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2021-05-27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0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 规定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行为 。

四川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有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有上述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十三项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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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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