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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对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构成犯罪的量刑意见

2021-05-26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8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川省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构成犯罪的量刑意见:

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避险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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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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