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80059902
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知识 / 详情

四川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2021-05-24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02

四川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7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5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5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700张以上;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5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3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3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500张以上;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35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5场次以上;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7000元以上。

5.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50%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1)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5、6为最高检、公安部《立案标准(一)》中规定内容)

(二)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35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7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7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3500张以上;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7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500张(盒)以上,淫秽年克、书刊、画册15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7000张以上;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70场次以上;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4万元以上。

(三) 上述“情节严重”执行标准5倍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成都刑事律师 专业刑辩律师 成都辩护律师

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地理位置
首页
电话咨询
在线联系
成都地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