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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2021-05-21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 、 保险公司 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四川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3、明示、暗示3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1、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2、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3、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四川刑事律师 专业刑事律师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

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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