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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2021-05-21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46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四川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情节严重”,是指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规模大、经营时间长,或者给公民、国家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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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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