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80059902成都律师: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法律上是做出了正反两方面的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适用情形的同时,还不能有任何禁止的情形。到底法律规定的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呢?现在笔者为大家做简要解析:
一、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可适用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什么?
刑诉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成都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成都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