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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挪用公款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2021-05-19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四川省挪用公款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进行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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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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