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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法拘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2021-05-11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四川省非法拘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专业刑事律师 四川资深律师

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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