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980059902
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知识 / 详情

四川省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及量刑的规定(最新)

2021-05-07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27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四川省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2020.11)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特殊情形为80%,属“其他严重情节”)以上,恶意透支5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为80%)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特殊情形为8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上,恶意透支50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为80%)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特殊情形:

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4、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四川律师 四川专业刑辩律师 资深刑事律师

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地理位置
首页
电话咨询
在线联系
成都地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