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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2021-04-30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近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如云、贵、川等地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川省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

一、拐卖妇女、儿童1人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年以上。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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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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