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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059902四川刑事辩护律师:哪些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刑事审判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在特定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外,物证、书证是否存在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呢?如果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作者就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物证、书证作相关整理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
一、物证、书证需要强制排除的情形:
1、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
2、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7条
3、物证、书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0条
4、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1条、《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二、可补救排除的情形(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会被排除):
5、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6、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
7、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1)、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8、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以上即为作者为大家整理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物证及书证的相关情形。其中,强制排除的情形有4种,可补救排除的情形有4种,共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共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