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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059902成都律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法律解析(胡云律师)
笔者(成都刑事律师胡云)在前期的文章中,就年底涉黄、涉赌的高发罪名作了相关的法律解析,其中包括性质较为严重的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有相当数量的涉黄案件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其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并不符合强迫卖淫罪以及组织卖淫罪的相关特征,但是最终依然会被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犯罪行为其性质的严重程度虽然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但是也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比如: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下面笔者就针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作相关的法律解析,以供大家参考: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罪名解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条罪名的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附注:本罪所指的“他人”主要指妇女,但也可以是男子,可以是单人也可以是多人
客观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怎么理解“引诱”?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怎么理解“容留”?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怎么理解“介绍”?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为故意。
重点提示: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言,对于卖淫行为是否已经实际发生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上即为笔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本罪的法定刑要明显的轻得多,比如量刑一档在5年以下,没有无期的最高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