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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059902成都刑事律师:侦查阶段最长能被羁押多久?(胡云律师)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几乎每一个律师都会遇到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咨询,尤其是“还要关多久案子才能到检察院?”这样的问题出现的频率特别高,对于一些常见的时间及期限,比如: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24小时内通知家属、14日、37日提请批捕及批准逮捕的期限、批准逮捕之后2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等等,对于这类常规期限,律师一般都很容易给当事人及其家属讲明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尤其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其侦查羁押期限并非常规期限,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被关押的时间要远长于常规的侦查羁押期限。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那是因为案件属于特殊情形,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我们称之为“特殊羁押期限”,或者案件在侦查中发生了特定情形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那么,什么是特殊的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呢?所谓的“特殊羁押期限”是指《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便可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所谓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指案件在侦查过程出现了特殊情形,先前的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而重新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下面笔者就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分别予以说明:
特殊羁押期限
一、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
二、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
三、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
四、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
对于特殊羁押期限的程序要求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间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126条和第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法律依据:六机关《规定》第30、31条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六机关《规定》
综上,一般的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逮捕前先行拘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除特殊情况外(《刑事诉讼法》125条),最长不超过7个月。如果出现了超过7个月的情况,那么案件就应该是出现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即: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以及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情形。
本文作者:胡云主任律师
【成都刑事律师,成都知名刑事律师,成都著名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