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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笔录范本

2021-02-01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08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会见笔录(第   次)

会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         记 录 人:

被会见人:
在场侦查人员及单位:

一、告知被会见人律师身份

律师问:你好,你是 吗?我(们)是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接受你亲属的委托,担任你的辩护人,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你是否同意?如果同意,请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答:

二、了解被会见人的基本情况

1、律师问: 是你的真实名字吗?有无曾用名?

当事人答:

2、律师问:请问你的民族、党派、文化程度是什么?是否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当事人答:

3、律师问:请你说一下出生年月日,是按公历算还是农历算?是不是未成年人?(如果系老年人,可以询问年龄是否已满75周岁?)

当事人答:



4、律师问:你现在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疾病、精神病史?(如果系女性当事人,可以询问是否怀孕?)

当事人答:

5、律师问: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果有犯罪前科,那么被刑事处罚的罪名是什么?刑期有多久?是不是累犯、再犯?

当事人答:

三、了解涉嫌罪名以及具体案情、讯问情况

1、律师问: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当事人答:

2、律师问:你是自己投案的,还是侦查人员将你抓获归案的?

当事人答:

3、律师问: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抓获的?当时周围有无其他人员?

当事人答:

4、律师问:你是什么时间被拘留或逮捕的?是否收到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当事人答:

5、律师问:你哪一天被送进看守所的?进看守所前有无进行体检?

当事人答:

6、律师问:现在请你把案情的经过向我陈述一下。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有罪的陈述或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你可以客观陈述事实。

当事人答:




7、律师问:在会见你之前,侦查机关来提审过你吗?对你共提审过几次?你怎么回答的?可以将讯问笔录的大致案情告诉我一下。

当事人答:



8、律师问:你知道承办你案件的具体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名称和姓名吗?

当事人答:

9、律师问:以上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与你向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的地方,体现在哪些方面?

当事人答:



10、律师问:关于基本案情,你有需要补充的吗?

当事人答:



11、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讲解涉嫌罪名犯罪构成要件、量刑的相关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当事人答:



四、告知被会见人的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以便了解以上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4、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31、32条)

5、除自行辩护外,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

8、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是否有犯罪行为,可做有罪的陈述或者无罪的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关于如实供述的义务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法律规定你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供述要如实,你不知道的事情或记不清楚的问题你可以说明你确实不知道或记不清,这都不影响你的定罪量刑。

9、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2条)

关于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被告的口供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所以本着对事实负责,对你自己负责我(们)强调三点:第一,请你务必在每一次做完笔录后看清楚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绝对不能马虎行事,比如没看完就签字,没看清楚就签字,认为意思差不多就签字;第二、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所记录的意思不准确或不完整你有权要求补正,若不补正你可以拒绝签字,若确实要签字也要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字;第三,每次提讯应当清楚(你也有权知道)侦查人员的姓名、提讯时间、提讯地点、讯问的主要内容、你是否做了无罪辩解,一共做了几次笔录。这些你可以做个简单的记录,并签字盖手印,以便将来作为证据。同时在我们每次来会见你的时候将讯问次数,讯问内容等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会记录到会见笔录中,请你务必记住以上我们强调的三点内容。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述、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38条)

以上权利义务听清了吗?

当事人答:

五、告知案件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侦查阶段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

3、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8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三)一审审判阶段

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

2、依照本法第204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0条)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

(四)二审审判阶段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0条)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

以上内容听清了吗?

当事人答: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1、律师问:最近在看守所生活情况怎么样?钱和衣物够用吗?是否需要通知你家人为你存钱或寄送些生活用品?你对家人有什么需要问候或交代的?

当事人答:



2、律师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言语或行动等方式威胁、引诱、指使你违背事实翻供、串供?

当事人答:

3、律师问:今天的会见就到此为止,我下次再来见你,请多保重。

当事人答:

4、律师问: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予以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请在每页签名并捺手印,并在最后一页注明年月日。

当事人答:
                                                             被会见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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