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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不想告了可以撤诉吗?

2019-04-03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78

刑事案件发生以后,有的被害人得到赔偿款后,与犯罪嫌疑人协商撤诉事宜,那么,被害人是否可以要求撤诉呢?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二、如果是属于公诉案件,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可以由被害人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之说。当然,如果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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