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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风险代理收费标准【成都风险代理律师】

2017-08-01 来源:胡云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00

    风险代理简称“胜诉取酬制”,金额较大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适用。风险代理根据代理内容不同分两种,一是以生效判决为代理完成标志的代理;二是以判决后执行到位的数额为代理完成的标志的代理。其收费标志有所不同。
 

    一、以生效判决为代理完成标志的代理。如果判决委托人败诉,代理费不予收取。如果判决委托人胜诉,或者委托人作为被告一方,判决结果与起诉金额降低的部分为参照,则按以下标准收取代理费。 
    1、有财产标的的案件,按以下标准分段收取代理费。 
    (1)、法院判决给付欠款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下,或相当于同等数额财产的,按15%-30%收取代理费; 
    (2)、法院判决给付欠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相当于同等数额财产的,按20%-25%收取代理费; 
    (3)、法院判决给付欠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相当于同等数额财产的,按15%-20%收取代理费; 
    2、无财产标的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及影响程度,按10000元-50000元协商收取代理费。 

    二、以判决并执行到位的数额为代理完成的标志的代理。以判决并执行到位的数额为基数,按以下标准收取代理费。 
    1、有财产标的的案件,按以下标准分段收取代理费。 
    (1)、执行到位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下,或相当于同等数额财产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数额的25%-30%收取代理费; 
    (2)、执行到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相当于同等数额财产的,按20%-30%收取代理费; 
    (3)、执行到位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相当于同等数额财产的,按20%-30%收取代理费; 
    2、无财产标的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及影响程度,按20000元-100000元收取代理费。 

特别提示:
 
  1、法院收取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因办案实际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2、诉讼中,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撤诉、双方调解、案外和解,委托人应当以争议的标的为基数,按上述标准支付代理费。非财产案件按约定支付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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