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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0059902不予起诉!胡云律师事务所成功辩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案情简述:2021年3月初,嫌疑人Y某通过微信结识一女子李某(已另案处理),两人经商议后,由嫌疑人Y某以14元/条的价格向李某出售他人手机号码未注册使用过的微信号。2021年3月15日至4月1日期间,嫌疑人利用自己作为某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的便利,在为他人办理手机充值时,窃取充值人员手机号码完成微信号注册,先后14次将76个电话号码对应的微信号出售给他人,累计获利1064元。4月2日,公安机关以Y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其抓获。
办案经过:嫌疑人Y某的家属得知情况后,在焦急中于2021年4月8日来到了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经过交谈,家属对我所表示强烈认可并随即办理了委托。接受委托后,我所立即指派专业刑事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于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前往简阳市看守所与嫌疑人Y某进行会见。
会见中,辩护律师与嫌疑人Y某沟通交流,了解案情,安抚了处于恍惚不安状态中的Y某,也带去了其家属的关心。会见过后,辩护律师即联系了办案民警,就嫌疑人Y某的涉案情况向警方进行了解。之后,辩护律师综合本次会见所掌握的案件信息,形成了一个初步的辩护思路:嫌疑人Y某系初犯,涉案金额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考虑罪轻辩护方向。此后,我所辩护律师不断跟进案件情况,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案情,交流我方的辩护观点。在这期间,辩护律师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方案,在辩护律师的观点部分得到了公安机关认可后,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公安机关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由,不予取保。
我所辩护律师并未放弃,继续耐心坚持,一方面积极关注案件走向,与办案民警进行保持沟通;一方面积极与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对嫌疑人Y某犯罪所得进行退赔的事宜。在得知公安机关向简阳市检察院提请对嫌疑人Y某予以批捕的申请后,辩护律师迅速应对,于2021年4月26日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且与承办检察官就案情进行沟通交流,明确表达我方的辩护观点:嫌疑人Y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警方办案,如实陈述涉案事实,并对犯罪所得进行积极退赔,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嫌疑人Y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建议检察机关不对其进行批准逮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经过综合考虑后,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简阳市公安局对嫌疑人Y某进行取保候审,嫌疑人Y某被释放,暂时恢复人身自由。
本案在当前阶段取得巨大成功后,我所辩护律师并未因此松懈。在后续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继续关注案件走向,积极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保持良好沟通,交流彼此对本案的观点意见并及时关注案情动态。当辩护律师得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消息时,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情况,以便能够针对性的进行有效辩护以及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指明方向。
办案结果:后来,我所辩护律师经过长期以来坚持不懈的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等诸多努力,成功让检察机关认可了我方提出的嫌疑人Y某罪刑轻微,可考虑不予起诉的辩护观点。同时辩护律师通过与嫌疑人Y某不断交谈,进一步获得了Y某的认可,使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鉴于当前形成的利好形式,于2021年国庆节的前几天,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最后,经过简阳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嫌疑人Y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嫌疑人Y某不起诉。本案经过我所辩护律师以优质高质的专业能力,不惧挫折、认真负责的专业态度等诸多努力,最终成功为当事人免于刑事起诉,既通过有效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在控辩对抗中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021年10月15日